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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监管报送系统

监管报送系统
  • 统一监管报送系统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上述问题亟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金融监管机构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其中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形式。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即银行业各类监管数据的报送,金融监管数据建设与治理呈现出全局化、标准化、下沉式、跨应用的趋势。

依据《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银行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银行通常要对接报送EAST5.0、1104、CRSS等近40个监管应用,涉及近1000张报表。表13-01是主要的监管报送应用、报送依据、报送规范、监管机构名称。

表13-01 监管报送系统及依据,报送规范

报送应用

制度依据

报送规范

报送监管机构名称

1104报表

根据银保监《关于做好2022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主要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流动性风险、贷款质量、投向行业和地区、重点客户等。

《关于做好2023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34号)
《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说明(2023年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

银保监

人行大集中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大集中自动化报送系统(简称PBOC Report),是基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基础上,由人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数据服务器,建立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库。
人行针对各银行存贷款、中间业务、网点人员、互联网金融等汇总报表统计,贷款类报表较多,从行业、期限、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统计。人行大集中报表主要包括常规报表和临时报表。
常规报表根据报送频度又分为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根据报送日期先后分为月报一批和月报二批,共报送37张报表。
临时报表主要是人行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出于宏观经济调控等的需要,由人行营管部调统处发布通知,组织填报的报表

《关于2023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关于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

EAST(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

EAST系统全称ExaminationandAnalysisTechnology,是银保监会在2008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旨在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需求,并帮助监管部门提高检查效能。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
银保监会颁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EAST5.0)。
EAST作为1104之后的又一重量级监管报送系统,与1104报送汇总数据的维度明显不同。EAST报送的是数据明细,涵盖十个监管主题域、66张数据表、1852个数据项,包括客户、账户、交易、机构、合同、中间业务等所有明细数据,但这些明细又与1104报表有着严密的校验关系,EAST报送是将各银行千差万别的数据结构映射成统一的标准监管格式数据,以实现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EAST的报送明细数据量非常大。EAST从1.0到5.0的十年演进的过程中,监管报送体系也在逐步完善。EAST5.0中规则数量明显增多,且EAST5.0中检验规则类型更为丰富,根据检核规则类型分为:缺失类、格式规范类、表间关联类与业务类。此外,在EAST5.0中要求银行加强EAST数据、1104数据、客户风险数据等监管数据与行内业务系统数据的交叉校验,如1104体系中G01与EAST5.0中信贷合同表的部分业务类型余额跨体系一致,1104中G09与EAST5.0中互联网贷款合同附加表的贷款余额跨体系一致等,因此也要求金融机构除监管公布校验外,需要额外部署内部校验来满足交叉校验需求。
2023年5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8号),旨在从数据治理层面,对EAST数据质量提升提出了详细的规划和要求。本次发文面向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直管的外资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登记中心,与《关于持续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7号)共同形成对所有银行机构的EAST数据质量治理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采集技术接口说明》
《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规则(2021版)》

客户风险报送

银保监会决定从2013年起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客户信息汇总统计。
客户风险数据报送包括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单一法人客户基本信息统计表、对公客户担保情况统计表、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个人违约贷款担保情况统计表相关客户风险信息,共计6张大表,18张子表。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2〕39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

主要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存量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业务大体归为两个部分:
国际收支交易:即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 年版)》

征信报送

目前正处于一代征信到二代征信的过渡阶段。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二代试行)》系列标准,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征信查询等采集要求做了整体变更,对于银行的监管也愈发严格。
二代征信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个人征信报送基本信息、借贷信息、担保信息三大类报表
企业征信报送基本信息、借贷交易信息、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财务报表信息五大类报表
针对个人征信部分,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不断对规范进行升级和调整,推出了《接口规范》V1.3.最新版的规范要求各金融机构须按T+1的频率报送增量信息,这对原本就包含庞大数据量的个人征信报送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1月19日,央行征信中心已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人民银行下发《二代征信报送规范》相关文档,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等,依据有关规定或按照信息共享协议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数据。数据采集范围为个人和企业征信相关数据,涉及个人贷款、对公贷款、类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信息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接口规范(V1.3)》
《二代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V1.0)》

反洗钱报送

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接口规范(试行)》

人行存贷款标准化报送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及时监测和管理,人民银行在《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的基础上,拟定了《存款数据元(试行)》《贷款数据元(试行)》,采用抽样统计的方法,建立《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简称金标。
包括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贷款发生额三张报文,部分银行根据自身业务属性,划分出活期存款余额、非活期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贷款发生额四类报文。

《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支付统计报送

支付信息统计分析(Statistic alanalysis of payment information)简称PISA,自2015年起,支付业务数据通过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报送,取消支付业务报表手工报送方式。
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于2014年建成,通过整合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跨行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支付系统等系统的支付数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系统的业务数据,以及有关部委、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宏观经济金融数据,建立符合《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标准要求的、服务于支付体系监管、支付信息分析和领导决策的数据仓库,实现支付数据的系统采集、自动审核、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支付业务统计指标行业标准的通知》,报送内容包括:支付环境统计指标、支付服务组织统计指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统计指标、支付工具统计指标、支付系统统计指标、其它支付指标等。共计31张报表,1张年报,6张季报,24张月报。

《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报文规范(JR/T 0217-2021)》

金融基础数据报送

为了全面落实和实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中的综合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于2020年6月12日下发了《关于建立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通知(试行)》。
金融基础数据报送涵盖贷款、存款、债券、股权投资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四方面,涉及交易对手管理、业务存量管理、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统计内容细、要素多、数据量庞大。
2023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2023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1.0》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

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5月9日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4号)。
⒊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8年3月2日下发的《关于转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通知》(机构部函〔2018〕471号)。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

风险信息及特约商户信息报送

依据《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2021》:会员单位应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要求,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服务状态及合规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会员单位向协会报送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应接入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遵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会员单位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报送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应遵循《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中《行业风险信息要素与数据格式》相关要求。特约商户风险状况信息包括风险信息类型、风险信息等级等。会员单位对报送的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应合理设置有效期并结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及时更新黑名单状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行业风险信息要素与数据格式》

理财信息报送

依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等,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依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有关的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度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

利率报送

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重要的利率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于2021年6月上线,主要包含统一门户、报表采集、逐笔采集、数据分析四部分功能,报表采集和逐笔采集分别用于采集不同类型的利率数据,数据分析支持对采集数据的汇总、业务报表的生成以及灵活分析。
2021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发布《数据交换管理平台接入互联规范V1.1.2》和《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标准V1.0.0》,通过人民银行新一代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报送监管数据(以下简称人行利率报备)。报送表单共计37张,报送数据内容涉及客户信息、机构信息、贷款业务、存款业务、同业业务、票据融资、FTP定价、人民币利差息差8大主题。报送频次方面,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上线后,报送机构须每日进行数据报送。报送方式方面,分为间连报送和直连报送,直连机构通过数据交换管理平台与利率系统进行报文交换,间连机构通过登录利率系统提供的web页面进行数据报送。

《数据交换管理平台接入互联规范V1.1.2》
《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标准V1.0.0》

国债信息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债券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4〕320号)。要求各报送机构向人民银行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并于2015年发布了《债券统计制度》补充信息采集实施细则,对信息报送进行了细化。

《债券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

大额存单报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13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发行人在正式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在日常发行工作中按时报备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赎回、兑付信息。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

资管产品报送

依据《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本制度统计调查内容包括资管产品的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信息、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信息、除回购和拆借外贷款明细信息、特定目的载体交易对手明细信息、资管产品终止信息等。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

私募基金信息报送

依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备案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人民币跨境支付报送

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RCPMIS-自由贸易账户子系统接口规范(V2.2.1版)》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
《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代)接口报文规范V1.0>的通知银科技〔2020〕35号)》

人民银行

外汇业务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报送3类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22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 通知〉》〔[202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9〕31号》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外汇管理局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

人民银行

关联交易监管报送

2019年7月,银保监会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进行关联交易相关数据报送。2022年1月,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升级。银保监会下发的《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该系统有着关联方管理和关联交易综合管理两大主要作用。各银行保险机构用户可以通过数据采集平台登录系统,按照监管要求录入相关数据,通过系统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在关联方管理方面,系统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线报送并实时更新关联方档案;支持监管机构对报送的关联方档案进行数据审核及退回等管理。此外,系统对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校验,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进行风险提示。
在关联交易综合管理方面,系统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线报送关联交易报告,设置必填项及下拉菜单,自动核验报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此外,系统支持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数据进行非现场监管,按不同维度进行统计汇总,设置阈值,对相关指标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

新会计准则披露系统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22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自贸区数据监测报送系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

理财与资金信托报送

报送信息包括理财及资金信托产品的资产池及产品信息、产品募集信息、股票及其他股权资产中资金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明细信息等资产负债信息。可分为:
日常:填报产品(资产池)成立信息和终止信息。
月末:填报产品的资金募集、资产池的资产负债信息。

《理财、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发[208]299号

人民银行

反假币报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3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个人银行账户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 (银办发〔2016〕16)号)》

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报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数据接口规范V1.0(试行)》的通知

《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数据接口规范V1.0(试行)》

人民银行

精准扶贫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185号)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人行精准扶贫贷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人行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制度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做好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 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

信息科技风险非现场监管报告

2020年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2020版),(以下简称监管报表或非现场监管报表),是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科技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面收集和监测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状况,是银行业保险业信息科技风险识别、评估的重要基础。2020年银保监相继发布71项监管政策,其中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与10月发布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监管方进一步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的决心。

2021年伊始,银保监向各保险从业单位下发了修订后的新版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新版监管报表整体框架内容与前一版相比有所精简,由各领域详细统计的调研方式转变为以“信息科技”为中心要点,从科技治理顶层架构出发、通过科技风险为抓手对各控制点进行整理梳理。此次监管报表的调整顺应了保险科技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反映出了监管对保险业信息科技管理的重视。而无论是信息科技治理,还是信息科技风险,都是银行业近年来科技管理的重点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指南

银保监

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是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全国集中建设模式实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集中存储和业务集中办理,面向各商业银行系统提供联网数据报送服务,面向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提供账户查询、统计、监测服务。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报文交换标准的通知(银清发﹝2023﹞70 号)》

人民银行

统一监管报送系统全行角度一站式满足金融机构面向人行、银保监、外汇管理局等的监管报送要求,帮助银行及时、准确、完整、高效地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快速响应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应用架构如图13-01所示。

图13-01 统一监管报送系统总体架构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统一监管合规平台是在全面整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报送制度基础上,利用大数据、AI等技术形成的集监管架构、数据模型、数据检核、监管知识库、智能分析和监管报送平台于一体的监管合规平台,以满足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不同业务的监管要求,实现各类监管报送的统一登录、统一整合、统一指标、统一展现、统一管理。

  • 基础管理:基础管理平台是整个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管理部分,提供用户管理机构管理,菜单管理,子系统管理,角色管理等。
  • 报表管理:标准的监管模板;报表自定义开发;数据权限分配;数据补录。
  • 数据处理:调度配置;任务管理;数据处理工作流;运行监控,监控工作流运行中各种状态信息
  • 数据校验:实现系统内数据的校验功能:校验规则配置;数据校验;异常数据问题;提示异常数据处理。
  • 流程管理:实现每个流程节点的格式化,可自定义审批流程可配置多级审批,审批状态查询
  • 报文管理: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要求,生成对应的报文文件。
  • 监管知识库:监管知识分享、同业知识库。

  • 金融审计平台

2014年1月20日,审计署正式启动了审计署金融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建设与推广工作。2017年9月,审计署向各银行发出金审平台升级改造及数据治理任务书,明确报送内容、报送时点及历史数据治理完成时间。升级改造含财务、基础、信贷、结算、中间业务共五个板块,共涉及81张表,其中每月需报送54张。金审平台2.0项目审计署金融司为强化金融审计能力,有效履行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为目的建设的金融业数据分析平台。即要求各商业银行以审计数据平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中间层数据模型及统一的分析应用。为强化金融审计能力,有效履行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提供了数据支撑。金审平台主要包括基础、财务、结算、信贷和中间业务五大板块,主要服务于审计署对中国银行的各项审计任务,同时也可为行内审计、稽核检查、数据分析、总分行提供基础数据服务,为实现基础数据共享提供了有力的数据保障。金审2.0项目是审计署2017年四季度同时在9家商业银行启动的重大项目。从项目的强度和紧迫程度可以明显感觉到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2019年1月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收到审计署2019-23号文,文中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审计数据质量,审计署审计组派员前往9家重点商业银行,就完善标准化数据的相关情况与各银行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协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关于数据报送频率及报送内容:数据从2019年4月开始,按月报送,即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上月数据;并增加报送表从49张增至55张,其中包含新增四张小财务表;每月报送1104报表(Excel报表格式)全套报表;并补报2015—2016年55张报送表数据;

关于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发现与改进:针对前期反馈49张数据表初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问题整改,并形成“金审2.0数据质量问题整改台账表”反馈给现场审计组。自2019年5月份报送数据时,按已发现问题的改进、调整后的脚本进行2.0标准数据的提取和报送;

关于数据标准遵循及报送数据的命名格式要求; 

关于数据分析组与各行的联系方式:数据分析组设在审计署机关,数据分析组的相关需求拟以“重点商业银行跟踪审计数据分析组”的名义逐年逐批次的各行发送。考虑到数据标准完善、质量提升及数据分析等工作涉及相关事项可能需要信息科技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需要建立联系人机制。

智能金融审计平台总体架构如图13-03所示,数据架构如图13-02所示。

图13-02 金融审计报送系统数据架构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图13-03 金融审计报送系统总体架构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 统一外汇报送平台

2023年5月初,外管局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该报送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外管局的国际收支统计(即BOP)模块的报送。统一外汇报送平台对接外管局报送系统,集中全部报送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工具流程。应用架构如图13-04所示。

图13-04 统一外汇报送系统应用架构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主要包含以下功能。

  • 报文功能:支持BOP、JSH、ACC、CFA、EXD、FAL、CWD、CRD/CRX的自动或手动申报,支持新增、修改、删除等场景。
  • 流程管理:实现对报送数据进行经办、审核、更正等处理流程的管理与配置
  • 数据处理:构建从数据采集、数据核验、形成文件、与外管局对接的完整报送流程,实现数据自动报送。
  • 监控预警:对数据报送全流程进行监控以及留痕,检查数据质量以及报送时效性,严防数据错报、漏报、迟报,避免监管机构的处罚。
  • 统计分析:提供全量的数据台账,同时设立基础的统计报表,对报表中的风险指标进行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
  • 配置引擎:支持报送系统各功能权限配置,以及报送流程自定义,支持自动复核、自动形成文件以及多法人报送、关键字段修改等灵活配置项,满足行内自定义报送流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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